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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文斥责电信企业肢体冲突等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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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信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斥责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 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工信部在 《通知》中指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 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 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 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通知》指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授权,可以经营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 施服务业务。2010年底前后,部将组织对TD-SCDMA发展指标和电信市场竞争格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视情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将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中包括:严肃查处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行为;规范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的使用和业务开展行为;依法查处收机收卡、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 体来讲,针对个别地区电信企业在竞争中出现破坏通信线缆、盗窃基站设备、侵占通信设施、造成肢体冲突等恶性事件,各通信管理局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 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和《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对破坏和侵 占通信设施、影响互联互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快速反应,及时取证,督办解决,避免问题积压、扩散、升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 评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所有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在进网 使用前,都应当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并严格按照部批准终端进网规定的范围使用。对于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 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违规提供终端固定移动电话设备的,各通信管理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电信企业违反规定发 展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用户,各通信管理局要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针 对一些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收购竞争对手终端设备、SIM卡以及手机电池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 见》(工信部电管[2009]225号)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针 对一些企业采取诋毁竞争对手、对比宣传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网络覆盖、网络性能、服务功能、资费价格以及手机终端发射功率等方面 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误导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保障网间通信质量

《通知》表示,将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保障网间通信质量。《通知》表示,当前,个别地区的电信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网间主叫号码传送不规范,并引发了网间结算争议。还有部分电信企业因为网间结算存在分歧而延误网间扩容,导致网间通信质量下降,影响用户通信。

《通 知》表示,各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恶意逃避、套取网间结算费用。对于目前尚未互联的业务,互联双方要积极协商,做好 网间互通的研究、准备工作。对于已经互联但存在结算争议的业务,互联双方要以行业发展和用户利益为重,优先采取扩容等有效措施,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以 结算为由拖延网间扩容,影响网间通信质量。

规范电信企业定价行为

《通知》就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范资费方案设计、明确捆绑业务资费要求、全面准确开展资费宣传,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电信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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