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马力 于 2009-12-25 13:28 编辑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不过是点击“下一步”时一闪而过的长篇大论,然而这样一篇具有法律作用的文档却成了某些用户拒绝使用Chrome的理由。根据boycottnovell.com的报道,最近他们的一名读者在使用Chrome之前就仔细对Chrome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进行了研究,结果决定还是不用了。这名读者表示:Chrome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让他感到非常恶心,一些条款理直气壮的要求用户放弃一些权益,并且滥用“知识产权”这个词汇,反而弱化了“版权”、“专利权”、“商标法”等等。特别是以下两个条款让他感到非常不满:
8.1 您认可并同意,谷歌(或谷歌的许可人)对相关服务拥有一切法定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其中包括相关服务中所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注册,亦无论存在于世界上哪些地方)。
7.2 您应当了解,作为相关服务的一部分展示给您的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中的广告及赞助内容),可能受到将这些内容提供给谷歌的赞助商或广告商(或代 表他们的其他人员或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除非在另外签署的单独的协议中,谷歌或相关内容所有者特别规定了允许您进行以下活动,否则,您不得修 改、租赁、出租、借贷、出售、分发该内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或在该内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基础上创作衍生作品。
同时,这名读者认为在许可协议中将Chrome浏览器称为“内容”是对工程师智慧结晶的侮辱。相对来说源代码部分的协议就感觉要顺眼很多。正是这些“不平等”协议,让这名用户拒绝使用Chrome。 朋友,你对Chrome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怎么看呢?有研究过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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