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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QQ群发黄图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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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QQ群里发黄图、传色情视频,结果被警方以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昨日,经仓山区检察院审查,以淫秽物品数量不够,对刘某做出不捕决定。这名群主刘某是泉州人,今年21岁,是名大学毕业生。刘某自己从小就喜好看淫秽图片,尤其喜好有关幼女少女的图片,也就是现在俗称的“萝莉控”。


据检察官透露,刘某在读书期间,就收集大量淫秽图片以及视频。此外,他还曾经借口玩“医生查病人”的游戏,蒙骗邻居小女孩以达到其淫秽目的。

来到福州读书后,刘某已经不满足于自己的收藏,决定利用网络的力量,与其他共同的爱好者一起“探讨”。为此,2005年开始,刘某建了一个QQ群,大肆招揽有淫秽癖好的群友加入群内,长期大肆讨论淫秽信息。

身为群主的刘某,不仅自己大方将“多年珍藏”给群友分享,他还下了死命令,所有群成员必须定期分享淫秽图片,如果不发图,就要被踢出群,以增强讨论的活跃性。至今为止,该群已有固定群友二三十人。

今年10月,警方在网络监控到该群大量出现淫秽图片,10月27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侦查,在刘某家中电脑搜出了1700多张淫秽图片。10月31日,刘某因涉嫌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仓山区检察院经办检察官透露,经审查,由于刘某只承认上传200多张淫秽图片,检察官表示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昨日已对刘某做出不捕决定。

检察官释疑:难道用QQ发黄图,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于刘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检察官表示,利用QQ聊天发淫秽物品被刑拘的,目前为止在我市乃至我省应该都是第一例。“以往都是以牟利为目的办色情网站,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拘逮捕的。”

检察官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 罪,除了传播的内容必须是淫秽物品,传播量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比如以牟利目的建立网站等行为,传播量必须达到500张以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数量必须 达到1000张以上。

“很多人都私底下发过黄图,数量也许还更多,比如当初‘艳照门’发生时,很多人大发艳照,但是他们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检察官表示,朋友之间单对单传播淫秽物品,并不构成犯罪,因为传播的对象还必须得是“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群。

检察官表示,有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并不代表就构成犯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比如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网络专家:QQ聊天也会被监控?

QQ聊天的内容也会被警方发现,有人不禁疑问,难道警方无时无刻不在监控所有人的QQ聊天内容?那隐私又何在?

对此,警方相关部门表示,网监部门会有专门的设备,专项监控网络上的传播内容。一旦发现有大量的淫秽内容,就会专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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