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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3罪并罚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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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案3名被告人累积财产刑达11亿元
  法制日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黄光裕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3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身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光裕,为给上述两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456万余元。
  今天与黄光裕同时领取判决的还有他的妻子杜鹃以及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许钟民。杜鹃被认定犯内幕交易罪,获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许忠民犯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1亿元。至此,3名被告人的累积财产刑总额高达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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