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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被判14年罚没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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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昨天上午,黄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检方指控的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宗罪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黄光裕是否上诉还未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
  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被取保候审的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则获实刑三年半,被处罚金2亿元。这意味着,杜鹃将被收监。据了解,黄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财产刑总计达11亿,这也是建国以来判罚个人罚金数额最高的。
  此次宣判距离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被警方带走调查已经整整过去了1年零6个月。
  (综合)
  分析
  三个罪名的认定界限更明
  黄光裕案3个罪名的控罪情形都少有先例,这使得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巨大争议。18日,法院判决认定3个罪名均成立,一定程度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内幕交易罪,辩方称,黄光裕没有获利套现,不符合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短炒的特征,他买中关村股票是想长期持有,不是内幕交易。黄本人在受审时称,他在中关村股票上投入的十余亿资金赔掉了近7成。
  控方则认为,只要内幕人在股票价格敏感期交易了股票,就属于内幕交易,除非有反证。黄光裕没有获利,是因为大盘下行、国家调控房地产、证监会调查等黄光裕意志之外的原因,客观上造成没能获利套现,而非黄光裕不想获利套现。内幕交易罪不以结果论,获利并非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唯一要件,成交额达到50万即可追诉。
  此外,关于非法经营罪,控方认为,只要在国家指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到20万美元的追诉标准,就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单位行贿罪,控方的意见是,不否认鹏润骗贷案和国美税案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但不能以结果是正当的,倒推黄光裕最初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黄光裕要求相怀珠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提供帮助及打探税案案情,均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合)
  现场
  黄光裕很平静亲属很激动
  尽管宣判时间是上午9点半,但昨天一大早,十几辆警车就停靠在了市二中院的门外,身穿警服的民警在法院外拉上警戒线。院内,多名法警和民警把守在即将宣判的一层二法庭门口。
  站在被告席上的黄光裕留着平头,一身西装。宣判过程中,表情一直平静。听到判决结果,黄光裕没有立刻表示是否上诉,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
  上午10时许,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走出法院,随即被众多记者包围。“判得比较重。不过,黄光裕本人对这个结果应该有心理准备。”
  黄光裕的两个妹妹和他的母亲都到场,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判罚偏重,但在法庭上没有做更多表示。杨照东18日下午会见黄光裕,就是否上诉征求其本人意见。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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