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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有权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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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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