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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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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根据《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6号)精神,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纳入人员范围的确定
在具体操作中按以下要求掌握:
(一)纳入人员所具有的我省城镇户口,应当是本人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期间至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下发之前取得的;对部分中直原行业统筹跨省份企业虽不具备我省城镇户口的相关人员也应当纳入。
(二)纳入人员应当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其它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三)纳入人员在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纳入人员出生时间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资料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合格人员,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年龄纳入人员具体缴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各级政府按纳入人员缴费额度20%承担部分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1-3年内逐步缴纳到位。
(三)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按纳入人员缴费额度20%承担部分须一次性缴纳到位。
(四)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具体操作过程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当地银行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省行签订的协议落实。
(五)上述征缴基金,除各级政府分年缴纳部分外,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上解至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于未及时上解资金而影响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由纳入人员所在地政府或所属中直行业、系统企业负责。
三、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
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以“统账结合”后历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含按2008年工资基数趸缴两年部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368元/月。鉴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都已经领取了45元/月御寒津贴,因此这部分人员按413元/月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五七工”、“家属工”这部分群体的特殊性,在以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这部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所有纳入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的相关倾斜政策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纳入人员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需逐级申报、认定、审核、审批、录入,各级政府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这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今年7月1日开始计发,年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请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见附表二)。
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经委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经委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持申报材料,统一报当地政府组织成立的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二)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附表三)。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审批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在《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后,填写《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见附表四)并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
2、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情况在原单位、街道社区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省、市(地)、县(市、区)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一周。
3、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拟纳入人员,由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将《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和相关材料报市(地)审核工作小组复审。
5、市(地)审核工作小组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地)审批过程实施跟踪监督或对其审批结果实施检查或抽查,最后签署审批意见。
6、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结果移交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准确录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相关数据;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手续。纳入人员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
7、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申报、审批、缴费等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五、纳入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逾期未进行认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金。
六、特殊问题处理
(一)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享受了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二)对于执行黑劳社发[2008]25号文件过程中没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经领取最低基本养老金人员,各地应当严格把握政策,按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三)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上报,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公安、企业主管及工会、信访等部门共同甄别认定,甄别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由主管县(市、区)领导签字并对社会公示后可以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各地要对需要甄别纳入人员严格控制,且要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人员全部纳入完毕、并经层层请示最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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